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佳莉 (原名 楊建新 )被告 黃心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瓊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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