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温紫柔 被告 藍柏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7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93號被告藍柏翔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顏世翠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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