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55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宏祺 被告 張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訴訟,宜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俟被告之異議期滿而確認撤回是否生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