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王稚彗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 律師被告 郭周淑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35號、第36號),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2號案件受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