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 劉文海 上列原告請求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3,176元(計算式:附表所示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起訴時並未記載系爭土地之其餘共有人及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土地含共有人全體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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