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23號聲請人 崔文學 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代理人 莊馥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225│├──┼────────────┼────────┼──┼──┼──┤│002│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