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善國林美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曹善國、林美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捌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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