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9號上訴人 陳美蓉 被上訴人順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之訴駁回。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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