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代理人 黃詩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舍樂力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順陽螺絲企業社│25,161元│JD0000000│105年10月15日│││司 王欽義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2│王欽義│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順陽螺絲企業社│14,067元│FD0000000│105年10月1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3│金則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石牌分│順陽螺絲企業社│71,166元│SE0000000│105年10月20日│││王欽義│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