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建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揚忠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被告 鄭揚輝 兼訴訟代理人 鄭鍾素花 被告 鄭志明
鄭 陳金蓮 鄭黃玉英 鄭克勲 鄭克凌 鄭寶玉 鄭麗鳳 鄭 張碧雲 鄭秀蓮 鄭存誠 鄭聖勇 鄭聖南 鄭淑慧 鄭永福 鄭華全 鄭華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確明被繼承人 鄭正沐 、鄭正聰、 鄭正章 、 鄭正臨 、 鄭正義 之繼承人存歿情狀,確明當事人適格問題,如認有撤回或追加之必要,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速提出書狀正本(如是追加,請併載明起訴原因、事實),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俾符程序規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