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94號
原告 温若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美琴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房屋現值為77,300元,有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卷第47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