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574號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被告 楊能源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對被告楊能源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楊能源已於起訴前之111年10月16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