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永輝
葉虹伶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佳欣 法定代理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 張乃千 )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陳永輝(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虹伶(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起共同收養陳佳欣(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