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07號債權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林惠蘭劉鴻源 之繼承人、 劉素梅 即劉鴻源之繼承人、 劉素珍 即劉鴻源之繼承人、 劉正村 即劉鴻源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劉鴻源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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