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北區郵管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捌仟伍佰元│E0000000││└─┴─────────┴─────────┴───────────┴─────────┴────────┴──┘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