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犯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
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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