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9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3日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乙○○(原名 賴谷湓 )於86年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1月24日起至116年1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86年1月29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6年1月24日與聲請人簽訂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110萬元,借款期間自86年2月3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1.15%計算,並自借款日起於每屆滿半年之翌日,按當時聲請人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自借款撥付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被告於92年3月21日另簽訂增補契約,利息自92年3月21日起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46%計算,按月計付,嗣於每屆滿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牌告指數型房貸加上開碼距重新計算,若相對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逾6個月以上時,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計算,按月計付,並於每屆滿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牌告指數型房貸加上開碼距重新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增補契約(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相對人經本院依法通知,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青潭│稻子園坑│96│建│7,317│18/10,000│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陽台:││││││││││││││││14.17││││││3344│新店市○○○路2段││82-32號│青潭│稻子│96│鋼筋混凝土│10層│花台:│乙○○│全部││││││││││園坑││││1.14││││││││││10樓││││12層│63.12│雨遮:││││││││││││││││1.29│││││├───┴────┴─────┴────┴────┴───┴──┴──┴─────┴───┴───┴────┴───┴──────┤││共用部分:青潭段稻子園坑小段3504建號3,23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10,000│││││物│青潭段稻子園坑小段3509建號196.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