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鑫榮 代理人 楊明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國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羅國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人郭鑫榮與債務人羅國泰合意投資五心科技有限公司之約定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完整之匯款證明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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