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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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10號原告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聰宇 被告 李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葉靜芳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