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債權讓與通知及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更正聲請狀內事實及理由之陳述(按相對人甲○○應係向原債權人借款而非聲請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