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合計淨重拾參點捌參公克,包裝重貳點陸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毛重伍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計三小包,合計毛重五點九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扣案之白粉十一小包,合計淨重十三點八三公克(含包裝重二點六七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消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一包(合計淨重十三點八三公克,包裝重二點六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毛重五點九公克),有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烏警刑字第0九一0三0二九二0一號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清單二份、前揭毒品照片二張、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一五一六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及被告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之臺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一份等件在卷可稽,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並為被告供承在卷,此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四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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