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六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二二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至同年七月十七日止,再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五七六九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誤載為第二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