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墩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墩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