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仁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91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家仁幫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家仁明知任何人均可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別之限制,且可預見將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討債之人作為恐嚇他人還債之聯絡工具,以達到該人避免身分曝光,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之目的,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工具以實施恐嚇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危害安全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7日,在嘉義縣○○鄉○○路0段000○0號之震旦電信嘉義頭橋店,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後,旋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1張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販賣並交付予真實年籍不詳、名為「 蕭鈞亞 」之人。嗣輾轉取得上開SIM卡之人,因將款項借貸予徐○○未獲償還,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9年8月21日下午3時41分,持搭配上開SIM卡門號之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徐○萱(應為徐○○之誤)惡意欠債不還
詐騙主咒(應為詛咒之誤)你全家死光光出去被車撞死全家死無葬身之地」、「你不出來我明天撞到你家」、「試試看啦看你搬不搬家」、「到時候你要哭都哭不出來」、「因為你家要死人了」、「我明天中午12點到你家社區你不敢下來你死全家」、「叫你老婆來給我幹好了」、「一次2千」、「抵債」、「我閉著眼睛加減幹」之訊息予徐○○之夫陳○○所持用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使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案經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家仁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徐○○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通聯調閱查詢單、簡訊翻拍照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公務
電話紀錄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門號申請資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之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交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張予討債之人作為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時使用,是提供恐嚇危害安全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金錢利益,明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利用作為犯罪實行時使用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將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蕭鈞亞」使用,增加國家犯罪追緝之難度,並使陳○○心裡恐懼,所為非是,兼衡被告協助正犯犯行之手段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之行動電話門號數目、被害人之人數、被害人心生畏懼之程度、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因出售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張而取得2,000元之對價,此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第1項前段、第2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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