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13號聲請人 陳冠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張巧秀 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陳冠奕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其與被繼承人之子女共同具狀聲請拋棄繼承,然未於聲請狀末加蓋印鑑章,則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不明。經本院於111年4月7日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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