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所提起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1年度補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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