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良宇 債務人豐如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及預借現金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