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劉坤輝
聯絡處:基隆市○○街○○○巷○○弄○○號2樓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僅言詞起訴,核其請求之項目、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