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恩光選任辯護人林祺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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