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樹霖指定辯護人廖偉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816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易字第115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葉樹霖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二「被告 張元圻 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 徐慶鐘 、 劉育江 、 黃千瑜 犯詐
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 張志剛 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 宋漢彰 、 黃立婷 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 吳汝萩 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告訴人劉育江、 林佑 儒、宋漢彰、 徐振翔 、 張順和 、黃立婷、 江侑聰 及黃千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元圻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徐慶鐘、劉育江、江侑聰、黃千瑜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葉樹霖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告訴人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吳汝萩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告訴人劉育江、 林佑儒 、宋漢彰、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江侑聰及黃千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⑵起訴書附表二「帳戶」欄名稱應更正為「匯入人頭帳戶」;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詐欺方式」欄「玉山 銀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轉帳、匯款時間」欄「107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7月20日11時許」;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詐欺方式」欄「玉山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銀行」、「帳戶」欄「中信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銀行」;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轉帳、匯款時間」欄「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6月26日9時許」;⑹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轉帳、匯款時間」欄「108年7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7月26日」。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樹霖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56號卷二第286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葉樹霖,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同一交付門號SIM卡之行為,同時幫助取得該帳戶之人,向被害人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詐取財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⑴提供個人行動電話SIM卡供他人犯罪使用,非惟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更使他人得以隱匿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並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害人財產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門號SIM卡帳戶而實際獲取報酬,被告本身尚無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另供被告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並未扣案,且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1381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30號被告張志剛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元圻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臺北○○○○○○○○○)居臺北市○○區○○街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樹霖男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宇 軒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0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居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1樓B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汝萩女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彰化縣○○市○○○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剛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5年12月15日確定,並於106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與張元圻、葉樹霖、 鄭宇軒 等4人可預見詐騙集團經常以人頭電信門號撥打電話施用詐術,使被詐騙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或使被詐騙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騙行為所用,以掩飾其犯行,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代價,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才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吳汝萩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詐欺集團再反覆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107年6月初某時,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與中清路交岔路口旁,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6802號等帳戶,出售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綽號「阿才」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帳戶,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徐慶鐘、劉育江、林佑儒、宋漢彰、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江侑聰及黃千瑜等9人,致徐慶鐘等9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匯款時間,轉帳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嗣徐慶鐘等9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慶鐘等9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卷號1被告吳汝萩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汝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雖其事後翻異前詞,辯稱:伊前男友 羅宇杰 (另簽分偵辦)向伊借用帳戶存錢,伊所述與警詢不同,因為伊遭前男友威脅云云。108偵13816卷(一)、(三)2被告張元圻於偵訊中之供述。被告張元圻有以1個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他人之事實。108偵緝10303被告張志剛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詢據被告張志剛固供承有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係相同販賣門號案件云云。108偵13816卷(三)4被告葉樹霖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葉樹霖於107年3月初某時,在臺中市某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市,申辦0000000000等3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鼠」之成年男子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5被告鄭宇軒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鄭宇軒於107年4月間,瀏覽「辦門號換現金」廣告,於同年5月22日申辦0000000000號等7個行動電話門號,並以1萬1000元之代價,出售該7個行動電話門號及手機1具等事實。108偵13816卷(一)、(三)6告訴人徐慶鐘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徐慶鐘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遭詐欺83萬元之事實。107偵332087告訴人劉育江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劉育江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另匯款90萬元至證人 徐崧耀 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8告訴人林佑儒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林佑儒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5萬元至證人 周沂儒 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9告訴人宋漢彰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宋漢彰與使用被告張志剛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0萬元至證人 王宏恩 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0告訴人徐振翔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徐振翔與使用被告葉樹霖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10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1告訴人張順和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張順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並匯款90萬元至證人 陳俊維 提供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2告訴人江侑聰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江侑聰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被告鄭宇軒提供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0萬元至證人 張巧宜 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3告訴人黃千瑜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黃千瑜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4告訴人黃立婷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黃立婷與使用被告葉樹霖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5證人 陳昱豐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昱豐提供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107偵3320816證人 陳韻帆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韻帆提供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107偵3320817證人徐崧耀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徐崧耀提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8證人王宏恩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王宏恩提供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19證人陳俊維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陳俊維提供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20證人張巧宜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張巧宜提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21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元圻於106年7月13日申辦之事實。107偵33208、108偵13816卷(三)222017年BMWSedan(NEW)530iMSport網頁列印資料、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暨告訴人徐慶鐘匯款、轉帳資料。上開詐欺集團刊登不實之出售汽車廣告,以被告張元圻提供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詐欺告訴人徐慶鐘,告訴人徐慶鐘陷於錯誤,匯款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107偵3320823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等帳戶存摺、YAHOO奇摩中古車網站廣告資料(刊登者Z0000000000)、告訴人張順和LINE聊天紀錄。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中古車網站刊登不實之出售車輛廣告,告訴人張順和誤信該廣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90萬元至證人陳俊維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一)24委託書、告訴人江侑聰LINE聊天紀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證人張巧宜所有帳戶存摺影本、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江侑聰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0萬元至證人張巧宜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25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告訴人黃千瑜LINE聊天紀錄。告訴人黃千瑜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26告訴人劉育江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編號0000000汽車廣告網頁資料、證人徐崧耀所有新光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照片、告訴人劉育江LINE聊天紀錄、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之出售車輛廣告,告訴人劉育江誤信該廣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匯款90萬元至證人徐崧耀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一)27證人周沂儒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告訴人林佑儒所有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等影本。告訴人林佑儒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5萬元至證人周沂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28告訴人宋漢彰LINE聊天紀錄、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照片。告訴人宋漢彰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0萬元至證人王宏恩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一)29告訴人徐振翔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徐振翔LINE聊天紀錄。告訴人徐振翔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先後轉帳3萬元、10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二)30告訴人黃立婷LINE聊天紀錄。告訴人黃立婷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108偵13816卷(二)31證人徐崧耀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劉育江,告訴人劉育江匯款90萬元至證人徐崧耀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二)32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被告吳汝萩將其所有中信銀行帳戶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告訴人劉育江、宋漢彰、張順和、江侑聰、黃千瑜、黃立婷各轉帳、匯款3萬元至此中信銀行帳戶,告訴人徐振翔轉帳、匯款共計13萬元至此中信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二)33證人周沂儒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林佑儒,告訴人林佑儒匯款85萬元至證人周沂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二)34證人陳俊維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張順和,告訴人張順和匯款90萬元至證人陳俊維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二)35證人張巧宜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江侑聰,告訴人江侑聰匯款80萬元至證人張巧宜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二)35被告鄭宇軒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鄭宇軒於107年5月23日申辦之事實。108偵13816卷(二)37證人王宏恩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及交易明細查詢。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宋漢彰,告訴人宋漢彰匯款80萬元至證人王宏恩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等事實。108偵13816卷(二)38被告張元圻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4G行動寬頻業務租用申請書及附件。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元圻先後於106年6月9日、7月13日申辦之事實。108偵13816卷(二)39被告葉樹霖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葉樹霖於107年3月20日申辦之事實。108偵13816卷(二)40被告鄭宇軒行動電話申請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鄭宇軒於107年5月22日申辦之事實。108偵13816卷(二)41被告張志剛預付卡申請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志剛於106年8月8日申辦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三)42行動電話門號查詢。被告張元圻、張志剛2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與渠等其他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不同之事實。108偵13816卷(三)
二、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張志剛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張元圻提供2行動電話門號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續犯。被告張元圻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徐慶鐘、劉育江、黃千瑜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張志剛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宋漢彰、黃立婷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吳汝萩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告訴人劉育江、林佑儒、宋漢彰、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江侑聰及黃千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吳汝萩提供其所有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予前揭詐欺集團,被告張元圻、張志剛、葉樹霖、鄭宇軒等4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均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酌量是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報告意旨認被告5人所為,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書記官賴嘉信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告時間代價門號1張志剛106年8月8日不詳00000000002張元圻106年2月17日300元0000000000106年6月9日300元00000000003葉樹霖107年3月間某日不詳00000000004鄭宇軒107年5月22日1萬1000元0000000000等7門號及行動電話1具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轉帳、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帳戶1徐慶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8日前某時,在YAHOO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BMW530I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徐慶鐘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該部自用小客車之市價達240萬元,應匯款3次,製作交易紀錄,並寄送證人陳韻帆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徐慶鐘,取信告訴人徐慶鐘。107年5月1日中午12時6分許3萬元證人陳昱豐所有中信銀行帳戶107年5月15日上午11時12分許80萬元證人陳韻帆所有上海銀行帳戶2劉育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間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賓士GLC250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劉育江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該部自用小客車係權利車,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分2次匯款車價190萬元,並寄送證人徐崧耀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寄件人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予告訴人劉育江,取信告訴人劉育江。107年6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許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7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90萬元證人徐崧耀所所有玉山銀行帳戶3林佑儒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3日前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JaguarF-PACE25TRSPORT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林佑儒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佯稱可換購BMW530IM-SPORT自用小客車,應先匯款85萬元,並寄送證人周沂儒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林佑儒,取信告訴人林佑儒。107年6月9日下午5時6分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107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85萬元證人周沂儒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4宋漢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8日前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賓士GLC300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宋漢彰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匯款總價80萬元,並寄送證人王宏恩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宋漢彰,取信告訴人宋漢彰。107年6月8日上午11時58分許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107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80萬元證人王宏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5徐振翔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間某時,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賓士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徐振翔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10萬元,致告訴人徐振翔陷於錯誤。107年6月15日上午11時1分許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107年6月28日下午3時1分許10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6張順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初某時,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福特F150猛禽皮卡自用小客貨車之訊息;告訴人張順和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匯款訂金3萬元、價款90萬元,並寄送證人陳俊維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張順和,取信告訴人張順和。107年6月11日上午10時許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90萬元證人陳俊維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戶7黃立婷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間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黃立婷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致告訴人黃立婷陷於錯誤。107年6月11日下午3時36分許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8江侑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間某時,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江侑聰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匯款總價80萬元,並寄送證人張巧宜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江侑聰,取信告訴人江侑聰。107年7月5日下午3時48分許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108年7月26日80萬元證人張巧宜所有玉山銀行帳戶9黃千瑜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7月4日前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奧迪白色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黃千瑜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107年7月5日3萬元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