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50號
原 告 簡琮斐
被 告 楊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時原以竹東源鄉社區管委會楊文國主委為被告
(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具狀更正被
告為楊文國(見本院卷第63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
揆諸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0,000元,嗣於本院109年1月9日辯論程序時,當庭
以言詞更正請求金額為36,199元,利息則不變,此有同日言
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核原告所為請求
金額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竹東鎮源鄉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所組織
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告則為系爭社區之住戶。108年
7月3日下午8時56分許,因門禁系統異常情形導致原告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系
爭車輛左後上方板金凹陷,被告因此支出修繕費用30,199
元及代步費用6,000元,原告詢問系爭社區值勤警衛,警衛
表示系爭社區常有車輛遭門禁閘門撞擊,原告並非個案,顯
示被告未善盡設備管理之責,對於進出車輛被撞之情形,未
要求設備廠商進行檢修改進,閘門現場也未明確標示車輛應
保持多遠間距,導致進出車輛無所適從,因系爭社區未完成
報備登記,被告為系爭社區之主任委員,自應由被告對原告
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
,199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為系爭社區所選出之主任委員,系爭社區
所裝設之車牌辨識系統沒有問題,系爭車輛在前方車輛經過
閘門時跟車太近,閘門上、下動作尚未完成時,系爭車輛就
跟著經過,系爭車輛很明顯是跟車太近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
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再民
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
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因被告未善盡系
爭社區主任委員之責,導致系爭社區門禁閘門撞擊系爭車輛
,而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應由原告就該等請求之構
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系爭社區主任委員之責,被告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云云,固提出估價單、車損照片等為證。但上開資
料僅能證明系爭車輛有受損,並非當然可據此推論被告未盡
系爭社區主任委員之職責。又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並非第1
部遭系爭社區閘門撞擊之車輛,其他住戶也有發生類似情形
,被告身為系爭社區主任委員,卻未委請廠商前來處理云云
,惟原告主張之上情業經被告否認,且原告迄至本院辯論終
結前均未舉證上情,尚難逕以系爭車輛有受損即逕認被告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㈢、又查,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係利用車輛的牌照號碼進行辨識,
故須有感應之反應時間,閘門始能上升及下降,以閘門上升
、下降之速度,顯然無法瞬間反轉上升,依一般常情,閘門
僅能下降、停止後再反轉上升,此觀諸被告提出閘門口旁分
別設有「請勿連續跟車搶出,須等前車離場柵欄放下後,再
次升起柵欄出場」、「請勿連續跟車搶進」告示牌之照片甚
明(見本院卷第47頁、第49頁)。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案
發當日之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①00:37(勘驗起始
畫面)(如附圖編號1,見本院卷第93頁)②00:38至00:
42畫面中間偏右側出現由右往左行進中之白色車輛(如附圖
編號2、3,見本院卷第94頁)③00:42至00:43白色車輛
減速暫停,白色車輛後方出現系爭車輛(如附圖編號4、5
,見本院卷第95頁)④00:44至00:46門禁閘門升起,白色
車輛通過(如附圖編號6、7、8,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97
頁)⑤00:46門禁閘門完全升起,白色車輛正通過門禁閘門
(如附圖編號9,見本院卷第97頁)⑥00:47白色車輛已經
通過門禁閘門(如附圖編號10、11,見本院卷第98頁)⑦00
:48至00:49門禁閘門準備下降,系爭車輛緩慢接近門禁閘
門但並未停止(如附圖編號12,見本院卷第99頁)⑧00:49
系爭車輛持續駛近門禁閘門,門禁閘門呈現垂直狀態,但稍
微晃動(如附圖編號13、14,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0頁)
⑨00:50(發生碰撞前一秒)系爭車輛準備經過,此時門禁
閘門再次準備下降(如附圖編號15、16,見本院卷第100頁
至第101頁)⑩00:51(發生碰撞)系爭車輛繼續向前行駛
,此時門禁閘門正在下降,幾乎碰到系爭車輛之引擎蓋(如
附圖編號17、18、19,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2頁)⑪00
:52系爭車輛停頓一下後再向前進,門禁閘門再度升起(如
附圖編號20、21、22,見本院卷第103頁)⑫00:53至00:
54系爭車輛繼續前進,門禁閘門停止上升,呈現約45度角(
如附圖編號23、24,見本院卷第104頁)⑬00:54至00:56
系爭車輛繼續前進,門禁閘門再度下降,而碰撞系爭車輛車
頂位置(如附圖編號25、26、27,見本院卷第105頁),此
有本院109年1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93頁至第107頁)。
㈣、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本件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社區
門禁閘門處,前方適有白色車輛通過,待白色車輛通過門禁
閘門後,系爭車輛緩慢持續接近閘門,但未停止前進,但系
爭車輛準備經過門禁閘門時,門禁閘門已準備下降,然系爭
車輛雖有停頓,但仍未停止前進,故門禁閘門在下降過程中
雖有稍微升起,然終再度下降因而發生本件事故等情明確,
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門禁閘門處確設有「請勿連續跟
車搶出,須等前車離場柵欄放下後,再次升起柵欄出場」之
告示牌(見本院卷第90頁),原告為領有合格汽車駕駛執照
之人,自承已有行車經驗20多年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
自應遵守門禁閘門入口告示,是以原告未停等並待前方車輛
通過門禁閘門後,門禁閘門完全放下後再次升起,隨即駕駛
系爭車輛通過門禁閘門,而致發生本件事故,被告辯稱係因
原告跟車太近所造成,與前開勘驗結果相符,堪以採信。此
外,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就系爭車輛通過門禁
閘門而受損乙節有過失,足見原告所為主張,已難採憑。
㈤、是以,依原告提出監視器光碟及被告提出系爭社區門禁閘門
口之告示牌標示照片可知,駕駛人駕駛車輛進入系爭社區門
禁閘門時須待前方車輛通過,門禁閘門完全放下後再次升起
,始得繼續前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門禁閘門時,未停
等並待閘門完全放下後再次升起,致發生碰撞,系爭車輛所
受損害與被告就門禁閘門之管理、維護間,實難認有相當因
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
受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
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