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5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5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二造所定之借據約定書第13條約定
,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
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9日邀同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6日起至96年7月6日止,借款利率
按固定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並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
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
約金。詎料被告甲○○迄96年12月12日未清償本息,迭經催
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154819元及自9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上開款
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帳務資料等
件影本各1件為證。
四、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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