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瑋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瑋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瑋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麗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