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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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洋(原名陳品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32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9、10頁),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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