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被 告 邱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渣打銀行信用卡)事件,本院於
民國102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