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邱淑明
路77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淑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1日止累計411,697元正未給付,其中399,466元為消費款;11,03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淑明│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99466││3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