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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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2.18│101.11.29│101.12.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93號│第3830、5850號│第3830、585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86號│102年度訴字第770號│102年度訴字第7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2.04│102.07.24│102.07.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86號│102年度訴字第770號│102年度訴字第7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3.04│102.08.19│102.08.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字第775號(編號1至3│第9713號(編號1至3│第9713號(編號1至3│││號定刑有期徒刑7月,│號定刑有期徒刑7月,│號定刑有期徒刑7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8.25│101.08.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110號│第1911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86│102年度上易字第118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1.06│102.11.0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86│102年度上易字第1186│││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1.06│102.1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037號(編號4至5│第14037號(編號4至5││││定刑有期徒刑10月,已│定刑有期徒刑10月,已││││接續執行)│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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