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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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以上原告與被告 蕭春錦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聲明:「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然被告之被繼承人究係何人?其所遺留之遺產究為何?均仍不明,顯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命補正如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土地登記手抄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向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調閱86年5月6日所辦理被告蕭春錦等人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四)向中區國稅局調閱被告蕭春錦等人之被繼承人遺產已稅或免稅證明書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