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聲請人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訓 相對人 劉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7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57號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上訴人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7,餘由相對人即上訴人劉家榮負擔。茲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已支付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二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131,794元【計算式:60,202元+71,592元=131,794元】,則依上開確定判決之諭知,該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3即39,538元【計算式:131,794元×3/10=39,5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538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復查,本院業於民國
102年1月1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然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又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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