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748號債權人 張瑞明 債權人 何秋貴 債權人 張家鈺 債權人 張鈺喬 債權人 張偉銍 債權人 張瑞美 債權人 張家銓 債權人 張家樂 債權人 張瑞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嘉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張標源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張標源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或陳報遺產清冊,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