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訴訟代理人己○○
戊○○被告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主任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