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黃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7月15日報經縣市合併改制前之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8年
7月28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如附表所示),並變更圖記印鑑,爰依法聲請本院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諸如法人名稱、地址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如附表所示)及圖記印鑑,均係因應縣市合併改制所為名稱、地址之更動,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上揭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
┌───┬───────┬───────┬─────┐│項目│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1條│本基金會定名為│本基金會定名為│因應縣市合│││財團法人高雄市│財團法人高雄縣│併。│││長安社會福利基│私立長安社會福││││金會(以下簡稱│利慈善事業基金││││本會)。│會(以下簡稱本│││││會)。││├───┼───────┼───────┼─────┤│第4條│本會事務所設立│本會事務所設立│因應縣市合│││於高雄市大寮區│於高雄縣大寮鄉│併。│││永芳里進學路一│永芳里進學路一││││二九巷二十七號│二九巷二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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