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上川順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尚霖 訴訟代理人 呂家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上川順│瑞芳地│106年5月20日│ 林澤民 │35,000元│FA0000000│││企業有│區農會│││││││限公司│雙溪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