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應附具相關證物)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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