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蕭介生 律師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左營區半山後巷二八號法定代理人 陳由豪 住訴訟代理人 蔡和仁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勞工法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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