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0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謝月只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貳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四號被告陳謝月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未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二.0五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爰依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二.0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沒收銷燬之,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不論屬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從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