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四號
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零伍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