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木川具保人馮詩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馮詩倫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馮詩倫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木川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