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范群相對人即債務人旭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傳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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