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4號上訴人即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被上訴人即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月